出境貨物復驗
一、復驗工作程序和工作時限
1、可以向作出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向國家質(zhì)檢總局申請復驗。
2、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zhì)檢總局對同一檢驗結構只進行一次復驗。
3、對復驗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復驗的時限和條件
(一) 工作程序
1、復驗申請——審核(受理)——實施復驗——做出復驗結論
2、工作時限:受理機構應當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復驗結論。技術復雜,經(jīng)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 復驗申請的時限和條件
1、報檢人申請復驗,應當在收到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nèi)提出
2、報檢人申請復驗,應當保證和保持原報檢商品的質(zhì)量、重量、數(shù)量符合原檢驗時的狀態(tài),并保留其包裝、封識、標志。
三、應提供的單據(jù)
1、填寫復驗《復驗申請表》
2、原報檢所提供的證單和資料
3、原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
四、復驗申請的受理
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zhì)檢總局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對復驗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1、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復驗申請受理通知書》
2、申請內(nèi)容不全或隨附單證不全的,出具《復驗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3、復驗申請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復驗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五、復驗申請的費用(兩種情況)
1、申請復驗的報檢人按規(guī)定繳納復驗費用
2、如果復驗結論屬原檢驗檢疫機構責任,則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檢疫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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